2022年5月16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以下簡稱“39號文”)。2022年8月,國資委就39號文執行中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本文通過與《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32號令”)等相關規定對比,從39號文給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帶來的七大變化進行解讀學習。
變化一:增加企業產權轉讓可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的第3種適用情形
39號文第1條在32號令第31條的基礎上,將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由兩類增加為三類,具體可區分如下:(1)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2)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3)涉及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主導推動的國有資本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以及專業化重組等重大事項,企業產權在不同的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之間轉讓,且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進行【新增情形:特殊情形下不同的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之間】。
國務院國資委解答:39號文第1條可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均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落實本級政府部署要求;(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主導推動的國有資本進行布局結構調整和專業化整合過程中,需要實現資源重組目標,或者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企業國有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由轉讓方所屬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變化二:重要子企業不失權前提下增加了可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的3種例外情形
32號令第8條、第35條規定,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產權轉讓和增資,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而39號文第2條規定,在涉及上述企業的產權轉讓、增資上,增加了可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的3種例外情形,即:(1)企業產權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子企業之間轉讓的;(2)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業參與增資的。(3)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
同時,39號文第2條也進一步強調了對于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不得因產權轉讓、企業增資失去國有資本控股地位”,突顯了本次國資監管寬嚴相濟的監管思路。
變化三:首次對國有企業發行基礎設施REITs進行明確
32號令并未正面涉及該部分內容。39號文第3條首次對國有企業發行基礎設施REITs進行明確,這對于基礎設施REITs在發行過程中豁免進場交易可能算是一個利好。
國務國資委簡答:(1)企業向國資監管機構申請辦理發行基礎設施REITs涉及的國有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需提交的材料,應參照32號令第33條相關要求提交材料;(2)國資監管機構審核重點關注:發行涉及底層資產的權屬情況,國家出資企業對相關資產的評估備案情況,REITs發行價格確定機制是否有利于維護國有權益,相關資產運營管理責任及風險防范措施情況等。
變化四:增加了國有產權轉讓價格可采取凈資產值的第3種情形
在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企業產權情況下,39號文第4條相較于32號令第32條規定,增加了國有產權轉讓價格可采取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的第3種情形,即擴大到非同一國家出資體系下國有產權在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中轉讓。具體可區分如下:
1、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2、同一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及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3、轉讓方、受讓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的?!?strong>39號文第4條新增】。
變化五: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突破純國資限制
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內容并未出現在32號令之中。《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
39號文第5條突破了非“純”國資企業不能無償劃轉的限制,即國有控股、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經國家出資企業批準,該國有控股、實際控制企業與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或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可比照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相關規定劃轉所持企業產權。
變化六:適度簡化產權轉讓、資產轉讓、企業增資的披露時間
與32號令第13條第2款、第18條、第39條、第50條規定相比,39號文第6條、第7條、第8條對國有產權轉讓、資產轉讓、企業增資的披露時間進行改動。變化情況如下表:
39號文 | 32號令 | 39號文的變化 |
第6條: 企業增資可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增資信息,合計披露時間不少于40個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時間不少于20個工作日。信息預披露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情況、產權結構、近3年審計報告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擬募集資金金額等內容。 | 第39條: 企業增資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投資方,時間不得少于40個工作日。 | 變更企業增資信息披露方式為可采取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并明確相應披露要求。 |
第7條: 產權轉讓可在產權直接持有單位、企業增資可在標的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進行信息預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終批準程序的,應當進行相應提示。 | 第13條第2款: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 提前了國有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的時間:從32號令轉讓行為獲批才可信息預披露,提前到最終批準程序之前標的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即可信息預披露。 |
第8條: 產權轉讓、資產轉讓項目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僅調整轉讓底價后重新披露信息的,產權轉讓披露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資產轉讓披露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 第18條(產權轉讓): 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降低轉讓底價或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第50條(資產轉讓): 轉讓方應當根據轉讓標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底價和轉讓信息公告期: (一)轉讓底價高于100萬元、低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二)轉讓底價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20個工作日。 企業資產轉讓的具體工作流程參照本辦法關于企業產權轉讓的規定執行。 | 縮短了僅調整底價的重新信息披露的時間:產權轉讓≥10個工作日;資產轉讓≥5個工作日。 |
變化七:國資實控權轉移后無形資產的使用限制
39號文第9條是是對《關于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改革規〔2019〕126號)有關內容的重申,該部分內容未出現在32號令之中。根據126號文第9條規定,中央企業不得將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提供給參股企業使用。
39號文較之126號文細化了產權轉讓、企業增資導致國有企業喪失控制權時無形資產的具體操作路徑,具體為:(1)不得繼續使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2)不得繼續以國家出資企業子企業名義開展經營活動;(3)應當在信息披露中作為交易條件予以明確;(4)應當在交易合同中對工商變更、字號變更等安排作出相應約定。